信府发〔2009〕27号 信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信丰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 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信丰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十二日 信丰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坚持“先审核后公 开”、“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协调和 监督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保密工作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察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责任追究;其他各行政机关根据本部门工作性质,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核。 第四条 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 开工作负总责。各行政机关必须明确本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具体工作人员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已标注国家密级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 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 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 安全、社会稳定和不利全县工作大局的信息。 第六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 开时,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行政机关同意后方可公开。 第七条 各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 否可以公开时,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本县受理审查的机关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不能答复的应当及时说明原因。 第八条 标识为国家密级的政府信息,超过保密期限拟 公开时,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 各行政机关的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具体工作 人员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职责。对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责任,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国家保密局 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